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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島智慧財產權實務報導

发布日期:2025-01-04 11:07    点击次数:14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AP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一案及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修正之初探 在西元(下同)2013年之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於2010年以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n v. Omega S.A一案與1998年之Quality King Distrib.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一案(下稱Quality King案)共同確立、架構出美國「第一次銷售理論」之適用範圍:「只要係於美國『境內』所合法製造之著作重製物,不論於國內或國外出售,皆有美國第109條 (a) 項之適用,著作權人嗣後均不得依第602條(a)項規定,就該已出售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輸入行為加以禁止;然而,如果是『境外』合法做成之重製物,則不得適用美國第109條 (a) 項,而仍應受第602條(a)項禁止平行輸入之拘束」。前開判決傳達了一個概念:「著作權人或合法代理商將防止(境外製造)真品平行輸入至美國市場」。 然而在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決數於Supap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一案中,推翻上開兩案之見解,此一重大見解轉變讓著作權人均甚為訝異及惶恐,揚言不排除欲進入美國國會遊說修法,堅決抗拒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第一次銷售理論」改採「國際耗盡」之立場。 壹、 我國散布權之保護及限制 貳、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 參、 103年著作權法關於第87條第1項第4款之修正 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ap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一案認定「第一次銷售理論」係採「國際耗盡理論」 伍、 小結...詳全文 淺談台灣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註冊商標遭他人搶註網域名稱時怎麼辦? 新聞報導指出,知名水晶品牌施華洛世奇因不滿婚紗攝影公司取名「施華洛」,並使用「」作為官網網址而提告,最高法院認為該網域名稱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並會減損該公司的「SWAROVSKI」及天鵝圖樣商標識別性,故判決婚紗店應改名,也不得使用「SWAROVSKI 」、「SWAROV」作為網域名稱的特取部份,全案確定。由於網域名稱的註冊是採取先申請先發給原則,並不會就該網域名稱是否涉及使用他人之商標、商號或公司名稱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使得網域名稱與各項權利的保護難免產生衝突,更有蓄意針對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網域名稱搶先登記,再待原名稱使用者高價買回者,也使得網域名稱爭議四起。由於網際網路已是普羅大眾生活中普遍依賴使用的部分,若能將企業商標與網址做結合在市場上勢必能達到更高的宣傳效益,因此,如何防止他人將企業商標註冊為網域名稱乃企業保護自身商標應關注之課題,本文擬簡要介紹網域名稱爭議的救濟方式及案例,來分析商標遭搶註為網域名稱時該如何處理。 壹、 前言 貳、 台灣網域名稱(.tw)登記制度與商標衝突爭議 參、 網域名稱與商標衝突之救濟暨實務案例 肆、 展望與建議...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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